关于建立健全盐城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盐城市发改委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住建局 盐城市水利局
盐发改〔2020〕44号 2020年3月2日联合印发)
盐都、亭湖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务)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住建局、社事局,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X发改价格〔2017〕1792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苏价工〔2018〕107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建立健全盐城市区(不含大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区(不含大丰区)范围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纳入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对用水量超过核定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对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并完成用水核查或审计的用户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对暂无定额标准、尚不具备实行超定额管理条件的用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同一用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执行居民水价的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来水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备水管理)依据国家及省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本地水资源状况,综合考虑用户生产、经营、生活等需要,以及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核定计费周期内的综合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
用水户因用水规模、行业性质等发生变化,需调整本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来水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备水管理)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重新核定用水定额用水计划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定额用水计划进行修订、补充或者完善。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户定额(计划)内用水按照现行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部分除按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按以下标准征收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第一档:超定额超计划使用5%(含5%)以上不足10%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基本水价1倍加收;
第二档:超定额超计划使用10%(含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基本水价2倍加收;
第三档:超定额超计划使用20%(含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基本水价3倍加收;
第四档:超定额超计划使用30%(含30%)以上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基本水价5倍加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两高一剩”行业,超定额超计划使用的加价标准按以上各档标准1.5倍征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
费。
四、计费周期和方式
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以一年为周期,核定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计划)用水量,对超过定额(计划)部分按年度实行加价收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委托供水企业收取,其中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直供用水户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代收,其他用水户由区转供水企业代收;使用自备水用户的超计划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征收程序
(一)用水户应根据国家、省定额标准,每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来水管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备水管理)申报下一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按类似企业、类似规模确定该用户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新建用水户在用水前应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来水管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备水管理)申报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来水管
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备水管理)在30日内核定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并在每年1月31日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水户和供水企业。用水户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量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1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供水企业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自备水的超计划用水户按规定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六、资金用途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市(区)财政,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制定具体加价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资金的预算管理。
市住建局、市水利局: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
核定、加价水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供水企业:负责定期报送供水服务区域内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配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里统一安排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区域内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定期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供水企业及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度(年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执行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宣传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和节水宣传教育,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盐市价发〔2012〕74号)同时废止。